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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办法

日期:2023/9/14 来源:本站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管理,规范教练员教学服务行为,保证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动车驾驶培训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

  第三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教练员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教练员管理工作。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教练员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四条  申请教练员从业资格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理论教练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2、年龄不超过6O周岁;
3、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二)驾驶操作教练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符合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的要求;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

  4、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第五条  申请教练员资格的,应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学历证明或者技术职称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六)申请人原就职单位或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出具的相应车型驾驶经历证明(式样见附件2;

  (七)1寸免冠近照4张。

  第六条  申请教练员从业资格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到户籍地或暂住地所在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或在江西省道路运输网上(www.jxyz.gov.cn)下载《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完毕后,交拟应聘驾培机构加盖公章。

  (二)申请人持《申请表》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报材料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初审。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教练员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全的,应签批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符合教练员条件,但申报材料不全的,应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不具备教练员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退回申报材料。

  (三)初审合格后,由申请人持所有申报材料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复审,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参照上款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三)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复审合格后,由申请人持所有申报材料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核。符合申报条件并通过资格审核的人员应按规定接受教练员从业资格培训,培训后再参加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七条  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两次,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全省报考情况适时安排考试期次和考试时间。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严把教练员从业资格条件审核关及考试准入关,确保教练员质量。

  第八条  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内容:

  (一)理论教练员考试内容

  1、理论考试:考试范围为《教练员考试大纲》,考试采取闭卷形式。

  2、理论现场示范讲解。

  (二)驾驶操作教练员考试内容

  1、理论考试:同上款第一项。

  2、桩考现场示范教学考试。

  第九条  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考试成绩逾期作废。单项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可补考一次,补考的时间和地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排。

  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结果在考试结束后的10日内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江西省道路运输网(www.jxyz.gov.cn)上进行公示。

  第十条  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江西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教练员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

  第十一条  《教练员证》有效期为6年,教练员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换证申请。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换证教练员组织继续教育培训与考核。对未在规定时间办理换证手续、未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以及考核成绩不合格的教练员均不予换证。

  第十二条  《教练员证》因保管不善而导致遗失、损毁的,应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补证手续;教练员变更受聘驾培机构的,应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补、换发《教练员证》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补证程序

  1、《教练员证》遗失、损毁的,教练员应在当地报纸登报声明《教练证》作废,并到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或在省道路运输网上下载《江西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按要求填写后,交由所在驾培机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再逐级申报县、市运管机构审核盖章。

  2、教练员持《登记表》、《教练员证》复印件和声明证件作废的报纸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补证,经审核符合补证要求且材料齐全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发《教练员证》。

  (二)换证程序

  1、教练员持《登记表》到解聘驾校和拟聘驾校签批意见并盖章后,逐级申报县、市运管机构审核盖章。

  2、教练员持《登记表》、《教练员证》原件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机构申请换证,符合换证要求且材料齐全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署意见并制发《教练员证》。

  第十三条  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其《教练员证》:

  (一)教练员死亡的;

  (二)本人申请注销的;

  (三)年龄超过60周岁的;

  (四)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吊销的;

  (五)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六)《教练员证》有效期届满180天后仍未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换证的。

  

第三章  教学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教练员执教时应随身携带《教练员证》,并在证件核定的准教类别和准教车型范围内从事驾驶培训教学活动。

  教练员应妥善保管《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涂改和伪造。

  第十五条  教练员应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编写培训教案,制定培训计划并实施教学,不得擅自调整培训计划、减少培训内容(课程)或缩短教学学时。教练员须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以下简称《培训记录》),并规范使用指纹IC卡培训计时系统,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教练员应在受聘驾培机构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的教练场地内从事教学;在道路上进行驾驶培训教学的,教练员必须随车指导,并严格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线路和时间。

  第十七条  教练员应使用由公安车管部门核发教练车“学”字牌证、具备统一驾培标识并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教练车从事教学,不得使用车况差、已到报废年限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教练车以及非教练车从事教学。教练员要加强对教练车的日常维护,确保车辆安全和车容整洁,在教学过程中如发现教练车有性能故障或存在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告知培训机构进行维修,确认车辆完全修复后方能重新投入教学使用。

  第十八条  教练员在教学过程中须严格遵守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的教练员教学行为“五条禁令”(以下简称“五条禁令”)。全省各驾培机构应在教练车内指定的位置张贴“五条禁令”,并督促教练员遵照执行。“五条禁令”具体内容为:

  (一)严禁以任何形式向学员索取财物;

  (二)严禁无证上岗或持无效证件执教;

  (三)严禁辱骂、殴打学员,粗暴教学;

  (四)严禁教学期间擅离岗位,酒后教学或疲劳执教;

  (五)严禁教学期间教练车超载或搭载与教学无关人员。

  第十九条  教练员在教学过程中应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国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向学员传授规范的驾驶技术和安全驾驶理念,使其树立安全、文明行车的良好意识。

  第二十条  教练员应文明执教,优质服务。教学过程中,教练员要做到着装整齐,举止得体,态度温和,言语文明,竭诚为学员提供优质服务,关心爱护学员,并维护学员的正当权益。

  第二十一条  教练员应在《教练证》上载明的驾培机构内从事教学,不得同时受聘于两所或两所以上驾培机构。教练员要转聘驾培机构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驾培机构应建立健全教练员教学行为规范和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在职教练员的教学和服务行为。

  第二十三条  驾培机构应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服务行为的监管,鼓励学员对教练员的教学行为进行监督。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调查核实与处理学员针对教练员的举报和投诉。同时,要向学员公布驾培机构和省、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举报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电子信箱。

  在每期培训结束前,驾培机构应向学员发放《教练员教学行为满意度调查问卷》,并做好学员反馈意见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驾培机构应按照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定,定期开展教练员星级评选和教学质量排行工作,并将教练员星级评选结果和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在报名处、教练场地或校内公示栏等醒目位置进行公布。

  驾培机构应根据教练员的星级评选情况和教学质量排名情况对教练员进行相应的奖励与惩罚,激励教练员提高教学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教练员应定期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所在驾培机构举办的继续再教育培训,并加强学习和积累,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升教学服务水平和职业技能。驾培机构每年应组织在职教练员进行职业道德、新驾驶知识、驾驶技术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方面的脱岗培训,培训累计时间不得少于一周。

  第二十六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教练员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教练员管理的科技化、信息化和规范化。

  第二十七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全省教练员档案,档案的内容包括教练员的基本信息(含身份证、驾驶证、学历或技术职称复印件,驾驶经历证明、三年无重大交通事故证明等)、《申请表》、教练员不良行为记录以及异动记录等内容。教练员档案依据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另行制定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还应建立全省教练员电子档案,并在运政网上公布全省教练员名单。

  各驾培机构应建立健全在职教练员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教练员的基本信息(含身份证、驾驶证、学历或技术职称复印件)、教练员证复印件、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教练员不良行为记录以及异动记录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切实开展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元月初要按照《江西省机动车驾驶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对辖区内教练员上一年度教学质量信誉情况,考核结束后要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书面报送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抓好辖区内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考核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并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本辖区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书面报送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不定期对教练员使用指纹IC卡培训计时系统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规范教练员执教行为,切实保障学员的培训学时,提高驾驶培训质量。

 

 第五章  处罚规定

  第三十条  教练员从业资格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其列入黑名单,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教练员从业资格申请;已取得所申请教练员资格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撤销其教练员资格,将其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再受理其教练员从业资格申请。
  申请人在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当次考试资格和成绩,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其列入黑名单,自本次考试结束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三十一条  教练员有下列违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为非聘用驾培机构招收的人员提供驾驶培训教学的;
  (二)因交通违章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接受学员吃请或收受学员财物的;
  (四)发生教学、行车责任事故的;
  (五)被新闻媒体曝光,有损害驾培行业形象的行为并经查实的。
  (六)对投诉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二条  教练员有下列违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并责令参加继续教育: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或填写不规范、存在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IC卡计时系统的;
  (四)初次违反 “五条禁令”之二、三、四、五条,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超出《教练员证》核定的准教类别和准教车型施教的;
  (六)在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的教练场地或利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教学活动的;
  (七)转让、转借、涂改和伪造教练员证的;

  (八)未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第三十三条  教练员被查实有下列违规行为的,由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其《教练员证》,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证件并在运政网上公告证件作废:

  (一)以任何形式向学员索取财物的;

  (二)多次违反教练员教学行为“五条禁令”第二、三、四、五条,造成严重后果,屡教不改的;

  (三)抗拒道路运输执法检查或侮辱、殴打道路运输执法检查人员的;

  第三十四条  教练员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暂扣其《教练员证》,责令停止执教,不得签署《培训记录》;教练员经整改合格或者继续教育考核合格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发还《教练员证》,准予其继续执教。

  第三十五条  教练员因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而被驾培机构除名的,记入黑名单,2年内我省其它驾培机构不得聘用该教练员。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按规定聘用教练员或办理有关手续的;
  (二)未定期公布和报送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三)未公示教练员廉洁要求、满意度反馈和监督投诉方式的;
  (四)未按照要求组织教练员继续教育的;
  (五)教练员的不良教学行为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不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